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聲,575,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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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林旻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更字第1302號、111年度執更莊字第3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

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旻蓉(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於民國111年2月24日確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據此而以111年度執更字第328號將受刑人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雖列舉上述指揮書案號聲明異議,但觀其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本院111年度聲字第88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不符比例原則云云,而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非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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