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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具 保 人 黃金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金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3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13年3月21日確定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茲因被告即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此有屏東地檢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民國113年4月11日屏檢錦莊113執1714字第1139014794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民國113年4月30日屏檢錦莊113執1714字第1139017882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員警執行拘提未果之報告書影本、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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