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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姸芝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想回去看媽媽,我希望交保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本案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於民國113年7月9日起移送法務部○○○○○○○○○○○執行,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敬字第327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聲字卷第33、35、36頁)。
準此,聲請人既已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其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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