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峻傑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峻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峻傑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張明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