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聲保,115,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凱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凱文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現正執行之有期徒刑3年7月,各有罪判決之最後事實審係本院,故本件之聲請應由本院管轄)。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