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聲保,129,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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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冠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均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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