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訴,37,2024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明



指定辯護人 陳錦昇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62號、113年度偵字第1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清明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王清明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因罹患心衰竭及心內膜炎,經醫師診治後認有長期住院治療之必要,擬於近期進行心臟瓣膜手術後轉加護病房照護等情,有法務部○○○○○○○○113年5月6日屏所衛字第11305201290號函暨所附診斷證明書、屏東看守所被告之健康狀況評估單各1份在卷可佐。

是被告因現罹疾病須長期住院,已無逃亡之可能。

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復存在,爰依前開規定,自113年5月10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