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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尚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王尚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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