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選訴,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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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存逢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被      告  黃榮德


選任辯護人  雲惠鈴律師
            劉怡廷律師
            雲惠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選偵字第12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3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4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丙○○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七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丁○○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七條第一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丙○○係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丁○○則係同分會總幹事。

又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係於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行(下稱本案選舉),而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選出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下稱不分區立委),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

丙○○、丁○○均明知大陸地區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大陸地區各省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臺辦)、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下稱臺聯)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屬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

且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均為本案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選舉之選舉權人,而對於本案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選舉具有投票權,竟為求特定政黨、候選人在本案選舉勝選,明知國人不得受滲透來源(即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資助,而有妨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仍與大陸地區臺辦、臺聯官員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及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之犯意聯絡,於選舉前,與大陸地區海南省臺聯、山西省臺辦官員聯繫接洽參訪事宜,並邀集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具有投票權之人偕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落地招待資助,其方式為:㈠丙○○、丁○○於112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人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海南省(下稱本案海南參訪團),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新臺幣(下同)1萬8,5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海南省臺聯會長邢詒文、副會長劉芳穎等官員、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官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具有投票權之人發表:「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語,丙○○亦在席間提及「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暗示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以此資助旅遊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而共同約使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㈡丙○○、丁○○承前犯意聯絡,於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山西省(下稱本案山西參訪團),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2萬至2萬5,0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地區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山西省臺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聯絡處處長孫長軍、副處長臧鵬程、秘書處處長任海波,太原市臺辦主任魏建廷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具有投票權之人發表:「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臺獨」等語,丙○○亦在席間提及「祖國統一」、「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並由丁○○撰稿,暗示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以此資助旅遊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而共同約使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投票權人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㈢丙○○、丁○○返臺後,即於112年12月23日之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丁○○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

等語,丙○○公開發表「拜託369、369(意指: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3號侯友宜、屏東縣○○○區○○0號候選人黃明賢、政黨票9號國民黨)」等語,以此方式為特定候選人、政黨而宣傳、拜票。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處,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丙○○、丁○○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

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丁○○均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資助而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等犯行。

被告丙○○、丁○○所為辯解及辯護人等辯護要旨如后:㈠被告丙○○辯稱:本案2參訪團均是每年固定例行性參訪、餐會,與選舉無涉,當時本案選舉尚未定案,我在大陸參訪期間完全未談及選舉之事,112年12月23日之黨員大會是每年例行性固定召開,候選人黃明賢前來拜票,他來拜託支持「369」,他講完後,我們就順著講「拜託369」等語。

辯護人則以:本案2參訪團僅係單純交流,被告丙○○未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等語置辯。

㈡被告丁○○辯稱:我邀約參訪時未提及要投誰才可參加,本案2次參訪是以參訪、旅遊為主,未提及選舉之事,與選舉無涉,我們亦未接受任何指示、資助從事選舉活動,我回臺灣後有於黨員大會上說3組候選人誰選上,我們都要承受,我否認主觀上有反滲透法犯意,及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與投票間之對價關係等語。

辯護人則以:反滲透法主要規範內容為中國介選之行為,但國民黨或候選人侯友宜均係臺灣民主體制之運作,並無積極事證足證被告丁○○受大陸地區人士之資助、委託或指示,進而欲影響我國具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權行使,被告丁○○在黨員大會所發表之言論為被告丁○○之個人意見,應屬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被告丁○○無從預見前往大陸參加交流會涉犯本案之罪,自無主觀上犯意等語置辯。

二、經查:㈠本案選舉係於113年1月13日舉行,而本案選舉之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選出立法委員及不分區立委,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

而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於本案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均具有投票資格等情,為被告丙○○、丁○○所不否認(本院卷第96-97、110-111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之戶政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9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346號公告、112年11月7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437號公告等件在卷可憑(偵1卷第18、20、22、24、26、28、30、32、34、36、38、40頁;

偵抗1卷第133-135、137-165頁)。

是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於本案總統副總統、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均係有投票資格之人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丙○○係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

被告丁○○則係同分會總幹事。

又被告丙○○、丁○○於112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人前往中國大陸地區海南省,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1萬8,5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海南省邢詒文、劉芳穎等海南省臺聯、台辦官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辦理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

被告丙○○、丁○○另於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山西省,每人之機票費及稅金共1萬5,759元,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2萬至2萬5,0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地區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山西省臺辦聯絡處副處長臧鵬程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辦理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餐會場合,向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發表:「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語,被告丙○○亦在席間提及「兩岸和平統一」、「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被告丁○○撰稿並由被告丙○○發表言論。

被告丙○○、丁○○返臺後,即於112年12月23日之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被告丁○○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

等語,被告丙○○公開發表「拜託369、369」等情,此為被告丙○○、丁○○所不否認(本院卷第96-97、110-111頁),核與證人甲○○、吳義芳、戊○○、黃秋梅、黃春妹、乙○○、范有正、鍾振機、呂俊峯、呂承彥、李錦洪、范黃貴英、陳明輝、邱明德分別於警詢、偵查或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一致(警2卷第83-91頁;

偵2卷第38-42、80-86、94-106、158-170頁;

偵3卷第42-52、54-56、72-74、76-85、90-98、100-102、148-157、162-174、176-178、252-261、264-266 、270-279 、316-325 、330-340 、376-380 、382-385頁;

偵4卷第6-26、28-30、70-80、84-96、112-120、214-224、286-301頁;

偵5卷第4-15、18-20、164-173、178-192、198-200、218-225、270-282、288-299、308-315頁;

本院卷第275-310、340-353頁),並有112年12月23日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錄音譯文、蒐證照片(LINE: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相簿內容、被告丙○○於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傳送之照片,統盟屏東分會LINE總群組、幹部群組,「余昭和」、「楊美華」訊息內容擷圖,「屏東好友」訊息內容及設定頁面擷圖、被告丁○○與丙○○之對話紀錄擷圖、「執監委…」對話紀錄擷圖、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相簿內容:2023/9/20〜24海南島參訪開心旅遊、「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證人吳義芳與被告丙○○對話紀錄擷圖、本案山西參訪團LINE群組、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記事本擷圖、本案山西參訪團內訊息擷圖(行程表、參訪內容、成員名單、報名資訊、山西旅遊、相關開票、保險、付款事宜)、本案山西參訪團記事本內容擷圖、證人陳明輝與「存逢」之對話紀錄擷圖,證人戊○○手機內「統盟屏東分會」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人戊○○與被告丁○○、丙○○、證人鍾振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丁○○張貼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金額);

微信:被告丙○○、丁○○與「孤獨的小熊」(山西省台辦臧鵬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丁○○與「劉芳穎」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丙○○與「刑Yii文刑領導」、「甲○○」、「孫長軍」之對話紀錄擷圖,「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對話紀錄擷圖,證人甲○○與「符之冠」、「邢ii文」、「wangyon2」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聯盟黨山西參訪團」對話紀錄擷圖,與「張」、「任海波山西台辦秘書處主任」、「遠古獵人山西太原台辦魏建庭主任」對話紀錄擷圖,被告丁○○張貼參訪之會員條件貼文,被告丙○○於執監委聊天室-統盟屏東分會群組張貼山西省台灣同胞聯誼會公告、疑似統戰之影片、與大陸方代表「孫長軍」接洽之對話,被告丙○○於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張貼本案山西參訪團餐會、與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等人晚宴照片,證人范有正手機擷圖-群組:山西參訪團、執監委聊天室訊息內容擷圖,證人范黃貴英手機擷圖-群組:山西參訪團訊息內容擷圖、112年10月16日本案山西參訪團影片截圖、被告丁○○手機內手寫講稿翻拍照片、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活動照片、10月18日晚間與大陸官員晚宴照片、被告丙○○張貼本案山西參訪團照片(沿途景點合照)、10月19日與山西省臺辦官員進行晚宴照片(雙方互贈禮品)、本案山西參訪團每日行程內容翻拍照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錄音檔)、法眼系統入出境查詢結果表、本案海南參訪團名單、證人吳義芳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證人吳義芳提供之訂票名單,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人員名冊,本案山西參訪團名單、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日五福總字第1130102001號函、被保險人名冊、參會人員信息表-太原機場接機/送機信息、本案山西參訪團餐會人員介紹影片音檔譯文,中國海峽旅行社訂金單、請款單,證人呂俊峯網路郵局交易紀錄擷圖等件在卷可憑(警1卷第22-29、45-51、53-77、98-99、151-155、159、161-171、187-198頁;

警2卷第116-117、119、121-122、199-214頁;

偵1卷第14-16、50-53、88、112-114、118-122、136-172、176、244-250、262-272、276、278-280、282、305-306、308、316-331、356、382-453頁;

偵2卷第12-13、44-50、56、66-68、116-124、132-134、148-154頁;

偵3卷第22-34、60-68、292-294頁;

偵4卷第98、192-204頁;

偵5卷第58-60、68-72、90、94-102、306頁;

偵6卷第18-20、84-111頁)。

是此揭事實,亦值認定。

㈢被告丙○○、丁○○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資助而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之犯行,茲說明如下:1.證人甲○○於調查站中證述:本案海南參訪團是我先問海南省臺聯邢部長有無參訪大陸機會,邢部長再打微信給我,說000年0月下旬能安排海南省參訪,我把這個訊息及邢部長的微信聯繫方式給丙○○,後續就由丙○○與邢部長聯繫出團事宜等語(偵2卷第94-106頁);

於偵訊中證述:統盟黨黨員至大陸旅遊只需負擔機票費用,及贈送禮品給接待單位台辦、台聯、各地方機關的開銷,不用負擔食、宿、旅遊、觀光費,本案海南參訪團是我先問海南省臺聯邢部長、符之冠有無參訪大陸機會,邢部長再打微信給我,說000年0月下旬能安排參訪,我就把這個訊息及邢部長的微信聯繫方式給丙○○,後續就由丙○○與邢部長聯繫出團事宜,在大陸食、宿、旅遊觀光費用等可能都是大陸官方出資,不是我們出的,吳義芳有幫忙買去大陸的機票等語(偵2卷第158-170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把邢部長的微信、LINE資料、本案海南參訪團訊息傳給丙○○,後續我就不管了,負責接待的邢部長跟丙○○聯繫後續團體行程,我於113年1月23日偵訊中確有回答「同黨成員到大陸參訪不需要自己付食宿旅遊觀光費用」等語(本院卷第340-353頁)。

2.證人即翔豐旅行社業務吳義芳於調查站中證述:我有幫丙○○辦理本案海南參訪團事宜,丙○○聯絡我,表示他預計112年9月20日要訂購台灣到海南島的機票,我報價每張機票價格為1萬4,500元等語(偵2卷第38-42頁);

於偵訊中證述:本案海南參訪團我幫丙○○訂機票,每人費用1萬4,500元,實際票價約1萬3,500元,每個人機票我抽佣金1,000元,這是只有機票費用,不包括其他行程費用等語(偵2卷第80-86頁)。

3.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我有去本案山西參訪團,邀約人是丙○○,丙○○說團費包含食宿和交通費約2萬5,000元,我們的團費比其他旅行社低很多,我是因統一聯盟黨參訪團費用較一般行情便宜而報名參加,山西省台辦主任、處長級的人員有來接待,引導我們前往各地旅遊和食宿,陸方涉台單位都會送小禮物給我們團員,我們去山西省陽城下車參訪時,有警車停在我們的遊覽車後,每次餐會都有大陸人陪同用餐,是各縣市的台辦主任帶同科長級官員來接待,統一聯盟黨的幹部會跟陸方官員同桌用餐,陸方官員發言有「兩岸一家親」、「同源同脈」、「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等,112年10月17日山西省台辦主任到場致詞,期間有見過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及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等陸方官員,全程都是丙○○和台辦主任接洽帶領我們旅遊,旅行中的住宿、交通及飲食費用我認為價值約3萬多元,住宿飯店都4星級以上,早餐都是自助餐,晚餐多是飯店合菜,以往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赴陸交流大概是1年1、2次,每年時間都分散且不一定,不像今年下半年這麼密集連續,我們返台後,丙○○在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時,要求黨員在二合一選舉時,全力支持3號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政黨票支持9號國民黨,並帶著6號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向我們敬酒,要我們投票要記住369,我接受陸方招待旅遊飲宴,或多或少會支持與陸方政治理念相同之政黨及候選人,大陸官方不支持民進黨,對於丙○○及丁○○在本案選舉期間號召黨員組團至大陸地區接受陸方涉台單位落地接待的不正利益,讓陸方涉台單位宣揚國共二黨共同主張的「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統戰思想,顯然是要我們支持與共產黨有共同統戰思想的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已涉嫌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等罪嫌,我無意見,丙○○與丁○○要黨員支持國民黨侯友宜等語(偵3卷第42-52、54-56頁);

於偵訊中證述:統一聯盟黨去大陸的團費比外面旅行社便宜,丙○○透過LINE群組發佈旅遊訊息,包含旅遊地點、團費及時間,但具體行程不會及時公布,由各成員在LINE群組上回覆參加意願,我手機內對話紀錄顯示丁○○於112年7月9日在群組內發佈訊息公告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及團費,並告知行程為本會建議案,實際行程依接待單位排定為主,該接待單位即為山西台辦處,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共9日,我8月確定參加該行程,當時行程尚未確定,我轉帳團費2萬5,000元給丁○○,旅遊過程中食宿品質都很好,飯店都是四星級以上,早餐是自助式,晚宴是合菜,住宿、交通飲食的費用我認為應超過2萬5,000元,參與參訪團會拿到一些小禮品,省台辦的某副處長有在我們的遊覽車上,全程與我們共同行動,我們每到1個城鎮,會由該地台辦主任接待,並有晚宴,台辦官員會上台致詞「兩岸一家親」、「同文同種」、「大家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兩岸和平」、「反對台獨」,這些政治立場跟民進黨不一樣,有一次在前往某景點的路途上有公安的車隨行,抵達景點後公安的車子停在旁邊,統一聯盟黨於112年間共舉辦2次赴陸參訪團,統一聯盟黨往年辦理赴陸參訪團之頻率每年會舉辦1至2次,但未曾在1個月內連續舉辦,112年12月23日的黨員大會有提到政治宣傳或支持、反對特定政黨言論,屏東區立委候選人黃明賢有到場逐桌敬酒,希望支持369,統一聯盟黨透過低於市價團費舉辦參訪團方式可能會影響中立選民投票意向,我承認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等語(偵3卷第72-74、76-85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前曾參加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的大陸參訪行程,每年1至2次到大陸參訪,費用2萬元左右,參訪活動不一定都有陸方官員來接待,以前是由非官方人員接待,這次是陸方官員來接待,可方便快速通關,有不一樣的禮遇,我去年去了2次,本案山西參訪團名額30人的消息出來後,我們只知道地點、時間,無行程及費用的消息,我不會考量價錢,因為不貴,大致差不多,以往都是2萬元左右,不會超過太多,本案山西參訪團費用25,000元,無自費行程,餐會時,在場台辦官員有上台致詞講「兩岸一家親」、「同源同脈」等語,並發送紀念品,我們參訪過程中陸方官員都會跟我們一起,談話聊天時會談到絕對不支持台灣獨立之言論,感覺比較不支持民進黨,我偵查中有講過「我們這團確實比別人便宜很多,實際上為何那麼便宜要問會長,我不知道」等語,我看外面旅行社的價格是33,000元,我112年12月有參加黨員大會,我警詢中有回答「參加黨員大會時,丙○○有要求我們黨員在二合一選舉時,全力支持3號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政黨票支持9號國民黨,並帶著6號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向我們敬酒致詞,尋求支持,最後要我們投票記得369,意思是3號是總統候選人侯友宜,6號是立委候選人黃明賢及9號政黨票國民黨」等語,聚餐時有人提到369,我偵訊中有回答「我本來就支持中國國民黨,我認為如果是中立選民有可能被影響到」等語(本院卷第275-294頁)。

4.證人黃秋梅於警詢中證述:丙○○在LINE群組發布參訪訊息,我向丙○○報名本案山西參訪團,我先付3,000或5,000元訂金,丙○○說是報名訂金,後來再付機票錢1萬6,000多元,我共交約2萬元之訂金及機票給丙○○,本案山西參訪團應該有讓大陸官方招待,因為真的很便宜,邀約人丙○○說團費價格較便宜,第2天開始就有陸方官員陪同伴遊,其中1個是「臧處」,有一次去參觀風景區,前後有陸方的車同行, 陸方主辦之座談會有介紹當地發展情形,每天都有陸方官員陪同用餐,陸方官員主持會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丙○○也有發言, 統一聯盟黨以往號召黨員組團赴陸每年約1、2次等語(偵3卷第90-98、100-102頁);

於偵訊中證述:大陸參訪由丙○○主辦帶團,本案山西參訪團之機票、訂金、保險等全部費用約2萬元,比外面便宜,團費不是黨費補貼,黨費是用在每年的大會開會,我有想過團費差價可能是陪同的陸方官員出資,因為不可能這麼少錢,有陸方官員接機,第2天開始就有2個大陸人,其中1人叫「臧處」陪我們全程,有晚宴,主持人是陸方的人,有介紹主桌的人是山西省臺辦副主委吳偉、太原市臺辦主任魏建庭,我們全部團員都有參加, 晚宴每桌都有陸方的人, 接待我們的人都有頭銜,陸方的人在餐會上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宣傳陸方發展很好,陸方人員講以前山西沒這麼進步、很窮,但現在發展很好,當地有座談會說明該地從無到有、自給自足、共享,聽起來很厲害,我看到他們很進步,我有聽到同桌陸方的人有講到這次台灣選舉的事,我們從山西回來,統一聯盟黨於12月23日有開大會,我是主持人,丁○○有上台報告,丁○○在大會上有提到我們去大陸參訪之事等語(偵3卷第148-157頁)。

 5.證人即丙○○之配偶黃春妹於警詢中證述:本案山西參訪團是丙○○邀約,9天8夜含食宿及交通費約2萬3,000元,到大陸地區都有行政首長、官員接待我們,共宴請我們3天午餐,都由陸方官員出資,餐會由陸方官員上臺主持,我方是丙○○,有談到「兩岸一家親」、「支持兩岸和平」、「堅持九二共識」,我們曾會晤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及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等陸方官員,陸方主辦之座談會有談論兩岸農業方面主題,有放影片推銷陸方開墾過程,陸方官員有介紹山西城市進步及繁榮、優點,我們近年去大陸旅遊也感覺進步很多,陸方高規格招待,住宿最低都有四星級飯店,也有五星級,交通工具是遊覽車,去餐廳吃合菜,我認為價值約4至5萬元,「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是國內國民黨跟統一聯盟黨的主張,陸方以招待宴席及旅遊等方式,會增加我對上述共識及政黨好感、認同,112年12月23日舉辦大會,餐會中有提到3號總統候選人侯友宜、6號立委候選人黃明賢、9號,立委候選人黃明賢有來拜票,我於101年加入統一聯盟黨時就有去大陸參訪,那時只有宴客1次,不像這次宴客3次,公安還在道路上幫我們開道,本案山西參訪團經大陸官員招待及宣傳「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本案選舉我心中投給國民黨候選人機會比較高,丙○○會以會長身分每年組團赴陸進行交流,每年時間都不一定等語(偵3卷第162-174、176-178頁);

於偵訊中證述:統一聯盟黨疫情前每年赴陸旅遊1至2次,丙○○會在統一聯盟黨LINE群組「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公告赴陸旅遊訊息,包含要去的地區、團費等資訊,各團員可以提出意見討論行程,我有參與本案山西參訪團,共花費2萬5,000元,如果參加的人不是黨員,團費也都一樣,要加入統一聨盟黨成為黨員須繳交入黨費100元及黨費每年1,200元,抵達山西後是由台辦人員、處長負責接待,旅遊期間該名處長均會陪同,移動過程中有看到公安,有公安跟著我們,處長說是幫我們開路,之前去了很多次都沒這樣的待遇,陸方的人會宴請我們,台辦官員會出席,台辦官員舉行的晚宴由陸方官員支付費用,陸方官員致詞時有講這餐是陸方招待,我們住的飯店都四星級以上,有住過五星級,吃酒店的合菜,同樣行程外面旅行社要4至5萬元,陸方的人宴請我們時,丙○○、台辦官員有上台致詞,講的內容是國民黨主張的「支持92共識」、「兩案一家親」、「希望兩岸多交流」、「和平統一」,我們自己組團時不會有陸方台辦官員接待,是統一聯盟黨舉辦的赴陸旅遊才會有台辦官員接待,我於112年12月23日有參加黨員大會,黨員大會是以黨員繳交的黨費支出,統一聯盟黨往年辦理赴陸旅遊的頻率每年1到2次,以前並無像112年2個月內舉辦2次情形等語(偵3卷第252-261頁)。

6.證人乙○○於調詢中證述:統一聨盟黨會員LINE總群組會發布赴陸旅遊報名訊息,管理人是丙○○,行程都是陸方安排,再交給丙○○,丙○○所組的赴陸旅行團,團費都比市價便宜,本案山西參訪團費用約2萬4,000元,由丙○○邀約、負責聯繫,我繳交2萬4,000元給丙○○,旅費包含機票、食宿、交通,丙○○說我們繳交的團費就這些,但我們在山西的食宿、交通規格都不錯,我認為團費應不夠,本案山西參訪團的行程與規格,我認為大陸台辦一定有贊助費用,不然團費不可能那麼便宜,詳情是實際與陸方接洽的丙○○較清楚,參訪過程中山西省台辦聯絡處副處長臧鵬程與張攀登全程陪同,有1位大陸孫處長提到「兩岸一家親」,也提到祖國很進步,請支持統一理念,我有參加農村發展計畫座談會,陸方發言主要宣揚陸方農村發展經驗及理念,餐飲間有陸方官員山西台辦秘書處主任任海波、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臧副處長、孫處長,太原市臺辦主任魏建庭、長治市長陪同用餐,陸方官員宣揚「兩岸一家親」、「祖國統一」等理念,臺灣主要是丙○○發言,「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民黨所主張,統一聯盟黨每年均有2至3團赴陸參訪團等語(偵3卷第270-279頁);

於偵訊中證述: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丙○○告知先收團費才有行程,因陸方行程還沒訂定,是丙○○聯繫陸方,餐宴時山西台辦主任、副主任、孫處長、臧副處長與我們會面,孫處長是主持人,有講「兩岸一家親」、「同根同源」、「血濃於水」,臧副處長有陪同行程,有公安護送我們,「兩岸一家親」是國民黨主張,從陸方招待立場,有拉攏我們的意思,我承認我有接受陸方好處,我本來就知道陸方不是單純交流,帶有目的,承認收受賄賂罪等語(偵3卷第316-325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之前有參加過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到大陸的行程,丙○○會跟陸方聯繫,我們可以去較特別的地方,直接跟陸方人員接洽,進行非商業化活動,一般旅行社較商業化,行程固定,本案山西參訪團訊息是丁○○公告在群組裡面讓大家去報名,我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費用2萬5,000元,我於調詢中回答「我認為大陸台辦一定有出費用,不然團費不可能那麼便宜」等語,是因我們只知團費多少錢,不知那邊的食宿、交通費,根本不曉得團費能否支應食宿、交通費,本案山西參訪團我感覺吃得還不錯,規格上較好,所以我才這樣回答,行程有參訪關帝廟、鹽湖、長治的風景、山西市區、宮廟、炎帝陵,行程中有大陸人跟我們接洽,有派大陸人陪我們走行程,陸方官員有來我們餐會,上台發言說「兩岸一家親」、「兩岸同根同源」、「九二共識」,陸方招待有拉攏的意思,我知道陸方不是單純交流,而是帶有目的,希望能夠統一兩岸,我有參加12月23日黨員大會,丙○○、丁○○有上台發言,國民黨候選人黃明賢有到場等語(本院卷第294-310頁)。

7.證人范有正於警詢中證述:參訪規劃是丙○○處理,丙○○在統盟屏東分會群組發布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訊息,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約28,500元,本案海南參訪團團費是18,500元,我是照公告繳錢給丙○○,繳給丙○○的團費包含全部費用,陸方官員都是在吃飯時出現,本案海南參訪團晚上吃飯的時候,有1個大陸人,他的介紹跟扣案名片上所示一樣,本案山西省參訪團晚上吃飯的時候,有3個大陸人,他們的介紹跟扣案名片上所示一樣,名片是他們敬酒時發給每個人,扣案有4張名片,蔣春發是與我在海南島用餐之人,任海波、衛健庭、李建宏是與我在山西用餐之人,他們講「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上述4人在用餐時是跟會長、幹部同桌,統一聯盟黨以往每年組團赴陸沒有這麼密集去;

於偵訊中證述: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係統一聯盟黨辦理,本案山西參訪團我繳納約2萬8,500元,本案海南參訪團約1萬8,500元,均包含吃住,繳錢給丙○○,旅遊模式均由國台辦人員帶我們旅遊並陪同,國台辦人員會一起吃飯,國台辦人員與丙○○、丁○○同桌吃飯,丙○○、丁○○會帶國台辦人員逐桌敬酒,敬酒時會講「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以及類似親情的呼喚等,本案海南參訪團晚上吃飯時,國台辦人員有致詞「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我於山西、海南吃住品質比一般好,國台辦人員、陸方官員會想與我們一起吃飯應是親情的呼喚,他們對我們這麼好,我有感受到親情的呼喚,大陸稱「血濃於水」,表示不喜歡台獨等語(偵3卷第376-380、382-385頁)。

8.證人鍾振機於警詢中證述:丙○○跟丁○○在LINE群組公布赴陸旅遊訊息,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由丙○○邀約,丁○○及丙○○有跟陸方聯繫安排行程,我交給丁○○約2萬元,包含食宿及交通費、機票,有比外面便宜,據我多次旅遊經驗,前往山西旅遊8天7夜機票錢、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所需費用,我支付2萬元不夠付,山西官員有介紹山西城市進步及繁榮、介紹農作物及社區觀光,陸方官員有陪同用餐,當地省台辦官員負責招待,邀約人丙○○說陸方有招待宴請我們吃飯,陸方官員吃飯席間有講「歡迎臺灣同胞參觀,看祖國繁榮程度」、「同根同源」、「兩岸一家親」、「我們都是一家人」,我們有參與陸方主辦之座談會,我方是丙○○主持,陸方人員主要說本是同宗同族、「兩岸一家親」、「同源同脈」,說祖國現在進步很大很有發展,希望臺灣同胞回國後可以多多宣傳等,我們大都住四星級飯店,吃餐廳合菜,交通工具是遊覽車,參訪過程山西官員有說「國民黨扶不起,民進黨要獨立更不行」,陸方官員是要我們支持有相同理念政黨,支持國民黨侯友宜,陸方不喜歡民進黨,前往山西接受宴客招待及旅遊會讓我欣賞陸方,或多或少會影響投給與陸方友好之政黨或候選人,我們返台後,有人在會議上說支持侯友宜,我對於丙○○在本案選舉期間,號召黨員組團至大陸地區接受陸方涉台單位落地接待的不正利益,讓陸方涉台單位宣揚國共二黨共同主張的「兩岸一家親」統戰思想,在統一聯盟黨沒有推派任何人參選下,顯然是要我等支持與共產黨有共同統戰思想的特定政黨或政黨候選人,已涉嫌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等罪嫌無意見等語(偵4卷第6-26、28-30頁);

於偵訊中證述:我入黨原因是團費較便宜,本案山西參訪團是丙○○、丁○○與陸方接洽,我付2萬元給丁○○,包含3,000元訂金,台辦處長陪我們到景點去旅遊,餐點是山西省台辦有招待才吃這麼好,省台辦官員都說「兩岸一家親」、「我們都是一家人自己人」、「同宗同文」、「我們的祖先都從大陸來的,看我們祖國進步的情形,回去宣傳」,每次吃飯花錢主辦的人有意藉機會收買我們,陸方有他的目的,赴陸參訪團不多,1年只有1至2團,1年或2年去1次,不是很密集,僧多粥少,屏東有時1年不到1次,以前都是台聯民間組織民間互相交流,我不知這次為什麼與省台辦交流,統一聯盟黨沒有錢,主要收入來源是黨費1年1,200元等語(偵4卷第70-80頁)。

   9.證人呂俊峯於調查站中證述:統盟屏東黨部的LINE的群組(名稱: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都是丙○○在發訊息,我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丙○○說團費包括食宿及交通費是2萬元,無自費行程,比市面便宜許多,我匯給丙○○,在17、18、23日晚間有與山西省臺辦、陸方官員餐敘,臺辦及陸方官員逐桌敬酒,有說「兩岸一家親」,陸方有主辦座談會,「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民黨主張,我這次去大陸參訪,有增加對他們的好感等語(偵4卷第84-96頁);

於偵訊中證述:丙○○在群組內發參訪訊息,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我交訂金給丁○○,尾款匯到丙○○帳戶,9天團費訂金加尾款是2萬3,000元,以我參與旅行團經驗較便宜,餐點是桌菜,陸方官員有來餐會,陸方官員有提到國民黨主張的「兩岸一家親」,我們去不同地點玩,每天當地的市長會來吃飯,我們接受陸方招待,且聽聞陸方官員上開言論,會加深堅信「兩岸一家親」意向等語(偵4卷第112-120頁)。

    10.證人呂承彥於警詢中證述:丙○○、丁○○公布赴陸旅遊訊息,價錢比外面團費便宜,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我轉帳2萬5,000元給丙○○,據我多次旅遊經驗,前往山西旅遊8天7夜機票錢、交通費、食宿費等,我支付2萬5,000元不足支付該行程所需費用,陸方人員有介紹山西城市進步及繁榮,並宴請我們7、8餐,台辦幹部、縣長有陪同用餐,台辦幹部有發言說「堅持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反對台獨」,台灣是丙○○發言, 山西官員有表示不支持民進黨,「九二共識」是習近平堅持的理念,國民黨支持「九二共識」,我接受宴客及旅遊招待,會讓我欣賞陸方發展進步,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上,國民黨立委候選人有到場,丙○○跟丁○○說要支持這位候選人及所屬政黨,統一聯盟黨之前去大陸參訪每年1至2次,我不知為何這次會這樣多次等語(偵4卷第214-224頁);

於偵訊中證述: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丙○○在群組放參訪資訊,丁○○問大家要不要報名,丙○○、丁○○說跟陸方國台辦有聯繫,跟陸方國台辦爭取到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2萬5,000元包含所有團費、機票、從屏東到桃園機場的遊覽車費、當地食宿,我想過團費比較低是因國台辦有招待餐會,所以較便宜,從行程開始都有國台辦人員陪同,參訪定點時由當地的官員、村長介紹陸方技術發展,結束後有座談會,主要都是陸方人員在講,沿路有國台辦人員或公安相隨,有與國台辦人員、當地縣長、市長、陸方官員一起在飯店吃飯,國台辦官員都有跟我們吃飯,台辦幹部有發言說「堅持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統一」、「反對台獨」,主要是「反台獨」,台灣是由丙○○發言講「兩岸一家親」、「和平統一」等,丁○○像領隊角色,提醒我們房間跟行程安排等,「堅持九二共識」在國內就是國民黨的主張,陸方招待旅遊、一起吃飯並向我們發表「堅持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反對台獨」的意圖可能希望對我們進行思想洗腦,影響我們,帶我們去的行程也是希望能覺得兩岸本來就是同源同種,選前特地去旅遊並發表「反台獨」等言論跟選舉快到了有關等語(偵4卷第286-301頁)。

  11.證人李錦洪於警詢中證述:丙○○會在「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發布參訪團訊息,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含機票、住宿、餐飲、門票約25,000元,是丙○○報價25,000元給大家,比一般旅行團便宜,均由丙○○負責處理參訪食宿及交通費,用餐都是吃合菜,用餐時有人上台演講,參加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晚宴時,中國大陸幹部有發表言論,我們每到1個景點時,都有陸方台商或官員陪同用餐,都坐在丙○○那桌,抵達餐廳後,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台辦副主任吳偉及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等陸方官員來用餐時,會來敬酒,有提到「兩岸一家親」等語(偵5卷第4-15、18-20頁);

於偵訊中證述:參訪行程由丙○○在統盟黨的群組告知,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是先告知我們參加的名額跟費用,團費2萬3,000元(包括食宿、機票),費用匯給丙○○,餐敘時陸方官員致詞有提到「兩岸一家親」、「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疫情前2至3年才會辦1次參訪行程等語(偵5卷第164-173頁)。

 12.證人范黃貴英於警詢中證述: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是丙○○在群組公告訊息,我有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均是統一聯盟黨邀請,團費較便宜,所以我才會參加,丙○○說旅行社給他們的報價就是該價格,食宿及交通費全含在團費,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有非黨員參加,都有導遊帶隊,交通工具是坐巴士,在海南、山西用餐時,有大陸人來一起用餐並介紹自己職位,有說到「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等話,大陸人有介紹山西及海南城市進步及繁榮,或多或少影響我投給與陸方友好之政黨或候選人,「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民黨的主張,國民黨與陸方有相同政治理念,我112年12月23號有參加黨的餐敘等語(偵5卷第178-192、198-200頁);

於偵訊中證述:我有參加統一聯盟邀約的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本案海南參訪團團費1萬8,000元,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2萬8,000元,到海南、山西後有餐會,一起吃飯的人有說「我們大家都是一家人」、「大家一家親」、「九二共識」,我在112年12月23日有參加餐會,席間有候選人來敬酒要我們投票支持他等語(偵5卷第218-225頁) 13.證人陳明輝於警詢中證述:丙○○公告本案山西參訪團報名訊息,我向丙○○報名,我僅支付約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費用,到達山西後的第二天及離境前一天晚上,台辦官員有舉辦餐會,大陸人陪同用餐並發言「兩岸一家親」,丙○○也有發言「兩岸一家親」,「兩岸一家親」是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參訪全程是丙○○帶我們,行程間是遊覽車接送,我是因預算不高又想出國才參加等語(警2卷第83-91頁);

於偵訊中證述:我是為了出去玩才加入統一聯盟黨,統盟群組說有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參訪團都是丙○○主辦,丙○○負責旅遊行程、收錢,團費約25,000元,我們下機時,台辦小幹部有接待我們,領隊是丙○○,丙○○都跟當地台辦幹部接觸,我們吃飯或去景點時,台辦官員、小幹部、山西秘書長在場有向我們介紹國台辦幹部,會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國台辦有說支持特定政黨,一般跟團旅遊大陸人不會說「兩岸一家親」,丙○○有向我們介紹接待我們的人,印象比較深刻的職稱是副處長,我們到陸方的接待由丙○○、台辦小幹部負責,國台辦的人會接待我們,我們吃飯時,會有國台辦的人在旁跟我們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他們國內發展的情況,丙○○有在LINE群組裡要求我們要支持特定政黨國民黨、候選人,「九二共識」是之前中共跟國民黨談的,大陸國台辦官員向我們宣揚基礎建設多進步,經濟有多好,及「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去的時候都是大陸人或國台辦的人當領隊,吃的有好一點等語(偵5卷第270-282頁)。

 14.證人邱明德於調詢中證述:我有與丙○○、丁○○一起參加統一聯盟黨舉辦的赴陸參訪活動,統一聯盟黨收入來源主要是年費1,200元,丁○○公告出遊參訪活動,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同行者共32人,這是統盟屏東黨部的參訪活動,由丁○○在「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發布訊息邀約,團費包含食宿及交通費是2萬5,000元,無額外自費行程,行程有山西省運城市、長治市、臨汾市參訪,交通工具全程搭乘遊覽車,因為我們都有出國去大陸的經驗,所以知道統盟辦的參訪行程有稍微便宜一點,若參加統盟的赴陸相同天數行程約2萬多元,第2天晚上晚餐時,有自稱山西省臺辦處長及副處長來講話,有講「兩岸一家親」,之後每天晚餐時,當地臺辦單位的人都會出來向我們講話,由丙○○及丁○○陪同臺辦人員逐桌敬酒,丙○○在大陸臺辦單位講話前,會先上台簡單介紹臺辦人員的單位與職稱,臺辦人員有時會到丙○○桌位上陪同用餐,赴陸期間,陸方涉台單位人員藉由參訪、飲宴場合,都講「兩岸一家親」,山西省臺辦工作人員臧鵬程及張攀登有全程陪同我們所有參訪行程,我有參加112年12月23日之黨員大會,現場有講到要支持3號侯友宜,9號國民黨,屏北區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有到場尋求支持等語(偵5卷第288-299頁);

於偵訊中證述:我1年繳納1,200元黨費,本案山西參訪團訊息公布於統一聯盟黨總群組,團費2萬5,000元,我參加活動是因旅費較便宜,一般旅行社9天山西旅遊費用約3萬元,行程安排是我們想參訪的景點向國台辦人員說,國台辦人員可帶我們去,我們居住多是3、4星飯店,飲食也不錯,國台辦副處長會陪同旅遊,與我們搭乘同一台車,國台辦若有事情,會幫我們處理,參訪及吃飯時,國台辦幹部、副處長或當地幹部會出來講話,有講「兩岸一家親」、「同緣同脈」,陸方比較反對民進黨,陸方有向我們介紹山西進步繁榮,我112年12月23日於黨員大會時,黃明賢有到場拜票尋求支持,有人講全力支持3號的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政黨票支持9號的國民黨,並帶著6號屏北區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投票記得「369」等語(偵5卷第308-315頁)。

  15.此外,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稽,依對話內容所示,被告丙○○、丁○○與陸方人員聯繫接洽參訪行程內容,被告丙○○並安排陸方官員與本案參訪團團員同桌、同組,顯見被告丙○○於事前即知陸方官員將共同聚餐並招待飲宴,並於餐會場合為一定之政治發言,始需特意安排分組,陸方官員並有表示希望爭取選舉好結果,被告丙○○、丁○○一再表示感謝陸方官員高規格招待,則被告丙○○、丁○○對於陸方官員高規格招待係為求特定政黨、候選人於本案選舉勝選乙情,均難諉為不知。

 16.綜上可知:⑴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具體行程、食宿、交通費及承辦旅行社尚在未定之天情形下,被告丙○○、丁○○竟得以發布團費訊息,實悖於常情,足見本案參訪團之團費係事先已定,而非待具體行程、食宿、交通費均先安排確定後,始行依實際所需費用計算團費,則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自非依團員實際消費支出之費用核算甚明,被告丙○○、丁○○若非事前已篤定定會有他人資助行程、食宿、交通費之情,何能先行確定團費金額?參之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僅2萬至2萬5,000元,扣除機票費及稅金1萬5,759元,所餘已少之又少,而9日旅遊過程之高規格食宿、交通工具、參訪景點之豐富,足見實際所需花費顯逾團費甚多;

而本案海南參訪團團費僅1萬8,500元,扣除機票費1萬4,500元,所剩無幾,團費如何再支應其他行程、食宿、交通費,實非無疑,足見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團費均不足支應參訪行程之開銷,團費較一般旅行社低廉甚多。

再依上開證人所述,統一聯盟黨無何黨產,收入來源僅為每月100元之黨費,而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尚有未繳黨費之非黨員參加,非黨員之參加團費亦同於黨員而享參訪團費優惠,則依統一聯盟黨之有限資源及有少數非黨員參加本案參訪團之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自無由黨費補助可能;

另觀被告丙○○、丁○○係與陸方官員接洽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行程內容,佐以本案山西參訪團之旅遊過程中,甚有陸方官員接機、隨行及開道,便利團員通關,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餐會中亦有陸方官員陪同用餐及發言致詞,本案參訪均有對口、有特定官方行程,實與一般旅遊團有別,基上各情,足見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缺口,係由陸方官員資助甚明,被告丙○○、丁○○及上開證人亦不否認接受陸方官員落地招待之情。

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既均有受陸方官員招待補助食宿、交通費,足見被告丙○○、丁○○有受滲透來源資助之事實。

⑵依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參訪時間分別為112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兩參訪團時間間隔未達1個月,甚為密集,且與本案選舉之時間相距甚近,並由陸方官員接待,與證人上開所證以往每年僅1至2次赴陸參訪團,時間係較分散且不固定,且係與陸方民間團體接洽交流,顯係兩種型態不同之赴陸團,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顯非一般旅遊性質。

另陸方官員於隨行及餐會中發言致詞內容「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語,並宣揚陸方農業、經濟、建設各方面發展之進步及繁榮,而「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於國內係與陸方有相同政治理念之國民黨之主張,與民進黨之主張扞格,又陸方官員對非台商之團員宣揚陸方之進步及繁榮,顯非為邀請團員前往投資,而係為使我國人民認同陸方,支持兩岸統一,足見陸方官員於距本案選舉甚近之敏感時間,係欲藉由資助招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拉攏影響團員之政治意向、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甚明。

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參與陸方官員及被告丙○○、丁○○所舉辦之參訪餐會活動,經由陸方官員及被告丙○○、丁○○宣揚「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之與國民黨相合,而與民進黨相悖之政治主張,自係經間接告知,而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足徵其等對於陸方官員提供參訪、餐宴招待一事係有所目的,非單純交流,均已有認知,而與陸方官員及被告丙○○、丁○○達成上開交付不正利益之合意,而許以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政黨甚明,此情亦為證人戊○○、黃春妹、乙○○、范有正、鍾振機、呂俊峯、呂承彥、范黃貴英、邱明德證述綦詳如上。

⑶被告丙○○、丁○○於返臺後之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上,被告丙○○自承有陪同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拜票,公開發表「拜託369、369」等語,本院審酌被告丙○○身為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於僅屬統一聯盟黨黨員得參與之黨員大會上自是靈魂人物,對於黨員具相當影響力,然候選人黃明賢則可能為黨員所不識,是其若單獨隻身前往拜票,黨員可能因不識候選人而未予理會、重視關注,是藉由黨員所熟識之被告丙○○陪同拜票,黨員因被告丙○○之出面,自會予候選人一定之重視關注,即得彰顯宣傳候選人之知名度,此節不因候選人黃明賢係路過順勢拜票,被告丙○○僅係盡地主之誼而有異。

而被告丁○○於餐廳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 號,3 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

等語,自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為演講行為,其等於上開黨員大會上之言行,均得使黨員認識候選人,並進而支持候選人。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固均辯稱:本案無何證據證明被告丙○○有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為候選人黃明賢輔選之事證等語,自不足採。

⑷綜上所述,足認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確有於本案選舉前,經被告丙○○、丁○○邀約參與本案參訪團,未繳交足額團費,而由陸方官員補助食宿、交通費,收受不正利益,陸方官員及被告丙○○、丁○○於參訪途中及於餐會上,宣揚「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語,間接暗示參訪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投票支持國民黨及國民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嗣被告丙○○、丁○○於112年12月23日在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由被告丁○○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

等語,被告丙○○公開發表「拜託369、369」等語,並帶同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拜票等情,要堪認定。

㈣被告丙○○、丁○○及其等辯護人辯解之判斷:1.被告丙○○、丁○○及其等辯護人固均辯稱:本案參訪團均為例行性交流,與往年之參訪交流並無二致等語。

惟查,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參訪時間相距甚為密集且連續,均由陸方官員接待,與前開證人所證往年每年僅1至2次赴陸參訪團,且時間上係較分散且不固定,僅與陸方民間團體接洽交流,顯係不同型態之赴陸團。

故此揭所辯,均不足採。

2.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固均辯稱:本案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截止日期為112年11月24日,本案參訪團出團時,尚未有已登記參選之候選人,故本案參訪團與本案選舉無涉,本案參訪團僅係前往交流旅遊等語。

然查本案參訪團出團時間與本案選舉之時間相距甚近,縱尚未有正式登記之候選人,惟國內兩大政黨就兩岸政策之立場明顯鮮明對立,縱各自推派之候選人尚未定案,亦得自政黨之兩岸政策明顯區辨支持者。

而陸方官員於參訪及餐會中發言內容有「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係與國民黨政治理念相合,而與民進黨之兩岸政策扞格,顯係欲藉由補助招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拉攏影響團員之政治意向,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甚明,自難認與本案選舉無涉。

又依本案參訪團途中及餐會均有陸方官員接待及陪同用餐,並有帶有政治色彩之發言,甚有公安協助便利迅速通關,顯非單純交流旅遊,自與一般單純旅遊型態有別。

故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所辯僅係前往交流旅遊等語,要不足採。

3.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丁○○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 號,3 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

等語,係因候選人侯友宜之政治理念與統一聯盟黨最相合,始為上開言論,並非本於任何利益進行賄選,亦非受滲透來源資助、委託及指示而為之,被告丁○○本案無主觀犯意等語。

然被告丁○○縱因原本政治理念即支持候選人侯友宜及其所屬政黨,於選舉期間,我國內檢調、政府機關一再宣導反賄選之情下,本應謹言慎行,避免受招待,尤應避免滲透來源以任何型式為資助,惟其竟仍參與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接受滲透來源陸方官員招待在先,嗣則為支持親中候選人及政黨之言論,難認其間無對價關係存在。

辯護人所辯,尚非有據。

4.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反滲透法第4條之立法目的並未明文禁止臺灣人民接受陸方招待,且被告丁○○及參訪團員均無候選人、輔選身分,亦非公務員、選務人員,與政治毫無關係,難認被告丁○○有反滲透法行為等語。

然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明文揭櫫「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故該條文未明定僅限候選人、輔選人員、公務員、選務人員等與政治相關之人始有其適用。

其次,被告丁○○及本案參訪團團員雖均無候選人、輔選人員、公務員、選務人員身分,惟其等於選舉期間,受陸方官員招待,陸方官員亦一再發言宣揚與選舉相關之政治性言論,自足使本案參訪團團員受陸方官員政治性言論影響,而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則境外勢力即有介入影響選舉之虞。

故辯護人所辯,尚有誤會。

5.被告丁○○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丁○○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

等語係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不應以刑責相繩等語。

然言論自由並非得無限上綱,亦有其界限。

徵之反滲透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選舉,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而定。

故經權衡被告丁○○上開言論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於本案足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優先於被告丁○○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

而被告丁○○有受滲透來源資助之情,業如前述,猶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內,為前開言論,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足以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故辯護人所辯,尚非可信。

6.被告丙○○、丁○○之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依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台辦官員餐會時無討論選舉的事,丙○○在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時,並無私下或上台發言,要求支持國民黨候選人或369,當時有1個人帶黃明賢進餐廳敬酒及發宣傳單,說要支持369,(提示戊○○113年1月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第9頁,我於警詢表示「丙○○要求黨員在二合一選舉時全力支持3號」),這段不是丙○○講的,是帶著候選人進來的那個人講的,我沒講過丙○○,警詢當天很緊張,有些事我也記不起來;

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丙○○、丁○○在我們去大陸行程中,無講到本案選舉的事,大陸人士無講到本案選舉,丙○○、丁○○回來後無提到要選誰,丙○○、丁○○在12月23日黨員大會上無向我或大家說一定要支持哪位候選人或政黨,無講到選舉意向,去山西參訪的目的與動機與本案選舉完全無關,丙○○帶團赴陸旅遊目的是參訪交流,沒有因為接近本案選舉而改變等語,足見本案參訪及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均為例行性事務,與本案選舉無涉等語。

惟於本案海南、山西參訪期間,陸方官員及被告丙○○、丁○○縱未直接提及本案選舉之事,明示於本案選舉中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惟依其等發言內容:「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臺獨」等語,均係涉及政治意識型態,且係我國內國民黨之政治主張,故上開言論實間接表明支持國民黨。

是辯護人此揭所辯,要非可採。

至證人戊○○、乙○○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與先前相歧之證述,本院審酌其等先前警詢、調詢陳述係在記憶猶新情況下直接作成,與事實較相近,且檢察官理應無對其等施以威脅、不正誘導之可能,堪認其等警詢、調詢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係出於其等本人自由意志下所為,並無受到任何威脅、不正誘導之情事,而事後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

且證人戊○○、乙○○與被告丙○○、丁○○在案發前並無嫌怨,其等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堪認證人戊○○、乙○○於警詢、調詢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堪信為真實。

反觀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係在被告丙○○、丁○○在庭或有甚多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所為,而其等與被告丙○○、丁○○為舊識,同為統一聯盟黨黨員及與被告丙○○、丁○○同為本案參訪之團員,利害與共,衡情不免有迴避作出對被告丙○○、丁○○有利證述之可能,或因不想生事乃避重就輕而為陳述,況其等亦確實參與本案參訪接受旅遊招待等情,衡情不免有為被告丙○○、丁○○脫罪而翻異前詞之情事。

本院審酌上情,認其等於先前警詢、調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較為可採,且與事實相符,其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與先前相歧之陳述,要屬事後為被告丙○○、丁○○卸責而為迴護之詞,不足為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丙○○、丁○○上開置辯,均無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丁○○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凡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即非經濟上之利益,亦然(最高法院27年9月19日決議參照)。

又賄選係屬犯罪行為,政府亦大力宣導,且近年亦厲行查緝,其欲賄選者,均不敢公然為之,其或假藉名義提供不正利益者,或透過各管道秘密進行者,變相賄選者不一而足。

被告丙○○、丁○○與陸方官員既藉招待旅遊、免費招待餐費之名義賄選,如提供之物僅為茶水或相類者,其價值亦不足以動搖享用者投票時之意思決定,此種情形尚即非可視為賄選,然陸方官員所提供為數次餐宴及遊覽車之旅遊車資、住宿費,固就各個參與參訪及餐宴之人不能明確量化為各收受若干不正利益,惟參與本案參訪團之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在參訪途中及餐會中,均先後親聞被告丙○○、丁○○與陸方官員為與特定政黨政策理念相同之發言,暗示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反對特定政黨、候選人,被告丙○○、丁○○返台後,於黨員大會上要求其等投票予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之訊息,足以強化其等對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之印象,而影響其等投票之決定,進而將選票投給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是本案參訪招待及免費餐費,均已構成足以動搖選民意思決定之不正利益;

又被告丙○○、丁○○參與本案參訪團而受陸方官員招待及免費餐費,自屬受滲透來源資助無訛。

是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

被告丙○○、丁○○對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具有投票資格人之行求、期約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再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所定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賄選之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約定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構成要件類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3號、第2136號、第3064號及97年度台上字第923號、第1067號判決可資參照)。

被告丙○○、丁○○招攬二團赴陸,係多次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應論以一罪。

又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臺辦、臺聯)雖有數次資助之行為,然被告丙○○、丁○○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受上開滲透來源為其所屬候選人宣傳、拜票,應評價為一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僅成立一罪。

㈢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

被告丙○○、丁○○就本案所為犯行,與臺聯、臺辦官員及其所屬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丙○○、丁○○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皆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罪質較重之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罪處斷。

㈣被告丙○○、丁○○本案係受滲透來源之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應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丙○○、丁○○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而民主政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主權亦因此維繫,斯乃一國政治進程重要之基石與表徵,若不當受他國影響力侵蝕,則朽蛀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被告丙○○、丁○○於本案選舉期間,竟為使其等支持之特定候選人、政黨獲得勝選,藉由滲透來源之協助,對有投票資格之人交付不正利益,影響投票人之投票意向,及違法從事競選活動,所為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選舉制度公平之運作產生負面影響,足以造成本案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

且其等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

並衡本案選舉之層級係中央所舉行之選舉,影響層面及情節非輕;

暨考量被告丙○○、丁○○交付不正利益之價值,本件行賄之人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規模非鉅,被告丙○○、丁○○之智識程度、行賄之人數、規模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其2人既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罪章之罪,自均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褫奪公權2年。

四、末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有期徒刑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被告丙○○、丁○○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及被告丙○○、丁○○犯罪情節,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㈠犯罪所得: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丙○○、丁○○參與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固均有受陸方官員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惟在無何客觀單據憑證足資證明其等實際獲有之利益數額為若干情形,本院尚難徒憑己意,任意予以量化,揣測推定其價額,在該等利益業經享用而不復存在情形下,宣告沒收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併予敘明。

㈡末查本案之扣案物均與本案犯行無直接相關,亦未據檢察官聲請沒收,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4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或公民投票法第5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附表二:
本案海南參訪團團員
編號姓名
日期
出入境班機號碼
丙○○
2023/9/20 出
CX431
丙○○
2023/9/24 入
CX448
丁○○
2023/9/20 出
CX431
丁○○
2023/9/24 入
CX448
范黃貴英2023/9/20 出
CX431
范黃貴英2023/9/24 入
CX448
范有正
2023/9/20 出
CX431
范有正
2023/9/24 入
CX448
本案山西參訪團團員
編號姓名
日期
出入境班機號碼
丙○○
2023/10/24 入
MU5007
丙○○
2023/10/16 出
MU5008
丁○○
2023/10/24 入
MU5007
丁○○
2023/10/16 出
MU5008
范黃貴英2023/10/24 入
MU5007
范黃貴英2023/10/16 出
MU5008
范有正
2023/10/24 入
MU5007
范有正
2023/10/16 出
MU5008
鍾振機
2023/10/24 入
MU5007
鍾振機
2023/10/16 出
MU5008
乙○○
2023/10/24 入
MU5007
乙○○
2023/10/16 出
MU5008
呂俊峯
2023/10/24 入
MU5007
呂俊峯
2023/10/16 出
MU5008
呂承彥
2023/10/24 入
MU5007
呂承彥
2023/10/16 出
MU5008
邱明德
2023/10/24 入
MU5007
邱明德
2023/10/16 出
MU5008
戊○○
2023/10/24 入
MU5007
戊○○
2023/10/16 出
MU5008
黃春妹
2023/10/24 入
MU5007
黃春妹
2023/10/16 出
MU5008
黃秋梅
2023/10/24 入
MU5007
黃秋梅
2023/10/16 出
MU5008
(續上頁)
附表三:
陳明輝
2023/10/24 入
MU5007
陳明輝
2023/10/16 出
MU5008
李錦洪
2023/10/24 入
MU5007
李錦洪
2023/10/16 出
MU5008
編號對話內容
出處
(傳送至「執監委聊天室… (1
3)」)
丙○○:大家好
參訪之事,經多日連繫,因
目前直航還未開放,轉機耗
時且費用高,經與交流處長
磋商,他會把經費留給我
們,等有班機時再出訪,大
家靜候佳音。
2023.04.18週二
丙○○:(傳送網頁:威嘉林續任統
盟黨主席 強調支持統一)
偵1卷第3
10頁
2023.06.12一
丙○○:(傳送截圖:会长好,现在
岛内形势怎么样?你们来大陆受限制
吗?如果条件容许,我们想邀请您和
您的党内朋友组团来山西参访。谢
谢!)
丙○○:以上為台港辦公室李主任來
涵。
偵1卷第3
06頁
丙○○:臧副處長佳節愉快,有一事
跟副處請示商討,我們總會這兩個月
到內地參訪多次,聽聞今年參訪受到
偵1卷第2
62-264頁
(續上頁)
各省領導高規接待,其中晚上安排
了…一間房,我認為不需要如此浪
費,祇要照往列,團長.副團長每人
一房外,其餘一樣兩人一室,可互相
照呼。
本團32員我分成四組(桌),每組安
排一位幹部(當組長)照呼參訪期間
的照顧,如你們有領導好友參與,可
安插至各組,這樣大家又可暢談,打
成一片(其樂融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08  22:09
「丙○○」邀請你和邢Yii文加入了
群組
丙○○:邢領導好
丁○○是本會總幹事,所有
的資料,他在做。
(「邢Yii文」修改群名為「230920
统盟海南参访团」)
偵1卷第3
86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10 11:43
丁○○:邢領導中午好!不好意思請
教您的職稱,以方便稱呼。謝謝
2023.09.10 12:44
邢Yii文:邢诒文 海南省台联经联部
部长00000000000
邢Yii文:欢迎各位到海南参访。
2023.09.10  14:09
偵1卷第3
88-389頁
(續上頁)
丙○○:感謝邢部長,有勞你了,感
恩。
邢Yii文:名单什么时候可以给我
们?
2023.09.10  15:29
丙○○:部長好
屏東一切Ok,現在差李秘書
長找的八位,資料不齊,在
等他們,抱歉了。
2023.09.10  15:35
邢Yii文:(貼圖)
2023.09.10  16:12
丙○○:9/20海南參訪有勞邢部長費
心安排了!謝謝您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09.10  12:10
孤独的小熊:常联系
偵1卷第4
26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邢Yii文:热烈欢迎
2023.09.10  17:54
丙○○:(貼圖)
偵1卷第3
90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11  09:27
蔡一茹:@丙○○@丁○○(號八力)
两位好,欢迎来海南,因为需要做参
访团的相关行程计划,具体事宜我是
与哪一位联系呢?
偵1卷第3
91頁
(續上頁)
2023.09.11  10:57
丙○○:菜菜你好!如何稱呼,海南
參訪由我來負責联系;請指教。謝謝
2023.09.11  11:14
蔡一茹:@黄荣德(号八力)收到,
那我加您微信吧,就不在群里打扰各
位了。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13  16:29
邢Yii文:@丁○○(號八力)黄秘书
长,人员的工作单位和职务里面要写
实际的情况,这样才好有针对性的安
排一些行程,不要简单写退休人员。
丁○○:好的
2023.09.15  16:26
丁○○:(傳送檔案:000000000000
000000_海…冊(1).xlsx)
偵1卷第3
92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09.14  14:58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贴图)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我是山西商
务国旅侯冬青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稍后我把购
买保险名单所需的资料表格发到群里
方便收集
(「孤独的小熊」邀请「孙长军」加
入了群组)
偵1卷第4
28-429頁
(續上頁)
孤独的小熊:大家加商务国旅侯总的
微信
2023.09.14  15:25
孤独的小熊:一会侯总发一个人员信
息统计表、接送站统计表,方便为大
家服务,大家尽快填好反馈回来。
2023.09.14  15:54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已回收
一则讯息)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投保名单表
格 我先写了一个填写范例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傳送檔
案:SXCITC-000000-AWSTB…名单.xls)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按照范例填
写即可
2023.09.14  16:00
孤独的小熊:@丙○○@丁○○(號八
力)
2023.09.14  16:15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傳送檔
案:接送机信息表.xls)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丙○○@丁
○○(號八力)
偵1卷第4
30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丙○○@丁
○○(號八力)
偵1卷第4
31頁
(續上頁)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接送机信息
表 烦请统计填写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第一行是范

2023.09.14  20:43
丁○○:侯總您傳的格式我沒有密碼
進不去填寫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没有密码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就是普通的E
xcel格式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18 11:31
蔡一茹:@丙○○@丁○○(號八力)
两位好,因为我们这边需要购买保
险,参访团人员名单能否发一个信息
齐全版本给我们呢?谢谢
2023.09.18 12:16
丙○○:菜菜小姐好,沒問題的,我
聽黃總惠事說不是有整理了一份詳細
名單。
丁○○:已傳
2023.09.18 12:18
丙○○:辛苦了。
蔡一茹:收到,谢谢
偵1卷第3
94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蔡一茹:关于参访团行程安排已经发
给您们了,若有变化请及时告知,谢

偵1卷第3
95頁
(續上頁)
蔡一茹:(传送照片)
蔡一茹:这是邢部长为了方便大家更
清楚了解此次行程,特意制的导览图
以供参考。
丁○○:謝謝邢部長及各位領導用心
協助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蔡一茹:@丁○○(號八力)还需要
您这边麻烦各位配合填写一个提示
表,谢谢。
偵1卷第3
96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20 15:32
丁○○:您好!我們班機已落地海口
機場。待回見!謝謝
蔡一茹:您好,我们也已到机场,欢

丙○○:(貼圖)
2023.09.20 15:38
丙○○:辛苦了,謝謝囉!
(「邢Yii文」邀請「刘芳颖、傅、
符之冠」加入了群組)
偵1卷第3
97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20 15:38
丙○○:辛苦了,謝謝囉!
(「邢Yii文」邀請「刘芳颖、傅、
符之冠」加入了群組)
2023.09.20 15:42
偵1卷第3
98頁
(續上頁)
蔡一茹:欢迎欢迎,我们在到达口这
边等,出来就可以看见我们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20 16:57
邢Yii文:2023年09月20日和21日
(两晚11X2间)
1.张存逢1201
2.黄荣德林文達1202
3.范有正范黄貴英1206
4.嚴光華桑鴻義1208
5.齊忠捷廖有睿1209
6.余昭和李美麗1301
7.郭曉華謝阿美1302
8.黃秋英孫李雲珍1303
9.傅徐玉妹官素秋1307
10.王春金張怡蓁1308
11.邱顯誠何明達0000
0000.09.20  17l03
丁○○:了解!謝謝邢部長
偵1卷第3
99頁
(傳送至「刘芳颖」)
2023.09.20  18:36
劉芳穎:我是刘芳颖
2023.09.20  20:25
劉芳穎:海南省台联党组成员、专职
副会长刘芳颖00000000000,幸会!
2023.09.20  20:49
丁○○:屏東分會副會長丁○○0000
000000歡迎您到寶島台灣玩!
偵1卷第3
84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偵1卷第4
(續上頁)
(17人)」)
2023.09.22  19:29
邢Yii文:@足球场上的疯子(贴图)
2023.09.22  19:34
邢Yii文:第四天(9月23日周六 三
亚、陵水、琼海)
09:00-09:30前往三亚大
东海
09:30-10:00参观大东海
景区
10:00-11:00前往三亚海
棠湾
11:00-11:20参观亚特兰
蒂斯酒店水族馆大厅
11:20-12:00前往陵水
12:00-13:30午餐(陵
水)
13:30-15:00前往琼海博
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
先行区
15:00-16:30参观颖奕国
际医疗、安法抗衰老
医疗
16:30-17:00前往沙美村
17:00-18:00参观美丽乡
村沙美村
14-415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23  19:18
偵1卷第4
19-420頁
(續上頁)
邢Yii文:第五天(9月24日周日琼
海、定安、海口)
08:30-09:00前往亚洲论坛
永久会址
09:00-11:00参观亚洲论坛
永久会址
11:00-12:00前往定安黄竹
12:00-13:30午餐(定安黄
竹)
13:30-14:30前往美兰机场
送机T2(海口香港CX313
16:30出发)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24  20:42
丁○○:尊敬的邢部長、蔡處長晚上
好!感謝您們對我們海南參訪前和參
訪期間的支持、協助和熱情的接待。
我們目前在香港等待搭21:40飛機返
台!期待下次的相聚!再次謝謝你
們!晚安…
2023.09.24  22:09
邢Yii文:(貼圖)
邢Yii文:好的秘书长啊,一路顺利
啊,回到家再报平安好的啊
偵1卷第4
23頁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
(17人)」)
2023.09.24  22:02
蔡一茹:一路平安!欢迎再来!
2023.09.24  23:10
偵1卷第4
24-425頁
(續上頁)
刘芳颖:@丁○○(號八力)平安顺
遂,常来常往!
2023.09.25  08:48
丁○○:日安吉祥!昨晚回到家已今
日凌晨1點多,今早再向各位領導報
平安!謝謝関心!
邢Yii文:欢迎各位同盟的朋友,下
次再来海南参访。
2023.09.25  11:39
丁○○:謝謝你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10  07:57
孤独的小熊:@丁○○(號八力)@丙
○○张会长、黄会长早上好,17日晚
宴请一共4桌,主桌坐7-8位参访团嘉
宾,是会长给提供坐主桌的名单还是
发我的名单前八位?
偵1卷第4
38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12  20:34
孙长军:如果旅游车,高速公路限速
80公里/小时,用时会更长
孙长军:所以,自行去悬空寺,然后
去大同云冈石窟,一天时间不够,最
少需要2天时间。
2023.10.12  20:45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孙长军 是

2023.10.12  21:47
偵1卷第4
39-440頁
(續上頁)
丙○○:非常謝謝處長詳細的解說,
我會跟所有盟說明,處長的用心,非
常感謝。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14  08:26
孙长军:张会长,这是山西省几个城
市天气情况预报,请告知嘉宾根据气
温情况准备好衣装,防止感冒
2023.10.14  08:45
孤独的小熊:至少需要带一个厚一点
的外套,山西早晚温差大,晚上会比
较冷。
2023.10.14  11:31
丙○○:好的,謝謝孫處長及副處関
心,僅代表屏東鄉親致上最高敬意。
偵1卷第4
43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16  18:56
丁○○:處長、副處長好!我們已到
上海浦東機場轉機中…
孤独的小熊:收到,机场见(贴图)
2023.10.16  19:01
丁○○:勞駕了!謝謝
2023.10.16  19:33
孙长军:21:30,我们从单位出发到
机场
偵1卷第4
37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16  19:33
偵1卷第4
44頁
(續上頁)
孙长军:21:30,我们从单位出发到
机场
2023.10.16  19:34
孙长军:(传送截图)
丁○○:謝謝處長
孙长军:@丁○○(號八力),是这
个时间到吗?
孙长军:MU2354航班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丁○○:預計是這個時間點左右
孙长军:好的,等会儿机场见
丁○○:感恩您
孙长军:不客气
2023.10.16  22:37
丁○○:飛機已落地
孙长军:知,我们已到
丁○○:報告處長:機上無晚餐,不
知可否備粗食解飢?謝謝
偵1卷第4
45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16  22:44
孤独的小熊:已在房间准备了水果、
零食
2023.10.17  00:39
丁○○:感恩您的熱情!謝謝
2023.10.17  01:14
孙长军:晚安
2023.10.24  16:36
偵1卷第4
46-447頁
(續上頁)
丁○○:感謝省台辦孫處長及各位領
導對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參訪的重視
和照顧,讓這次參訪圓滿順利。期待
您來台參訪;更期盼明年相約山西再
會。謝謝
丁○○:我們已到桃園機場返回屏東
途中
孤独的小熊:一切顺利。(贴图)
2023.10.24  16:49
黄秋梅:非常感謝這次山西之旅的高
規格安排~讓我們玩的盡興~吃的滿足
~由衷感謝您們的安排~(貼圖)~期
待明年再相會~(貼圖)
(傳送至「孤独的小熊」)
孤独的小熊:会长好
2023.10.24 09:47
丁○○:謝謝處長在參訪期間的安排
與照顧!歡迎來台走走。期待再會!
2023.10.24 10:00
孤独的小熊:(傳送貼圖)
2023.10.24  11:17
丁○○:謝謝處長的全力支持
2023.10.
孤独的小熊:常联络
偵1卷第3
82頁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25  15:34
丙○○:孫處長、臧副處好。
昨晚大家平安回到家,再次
真誠的感謝孫處及臧副處。
偵1卷第4
49頁
(續上頁)
回來才兩天,经过大家口耳
相傳,到今天就有五位理念
一樣的朋友,加入了我們行
列,這就是交流的好處,憑
會長一人力量,絕對沒有團
体力量大,謝謝處長,加油
2023.10.25  15:49
孤独的小熊:(贴图)感恩奋进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
(6人)」)
2023.10.25  16:20
孤独的小熊:@丙○○ 也有会长的人
格魅力,综合各种因素。
偵1卷第4
50頁
丙○○:處長早
這次非常感謝你細心安排及高規格的
待待,大家打成一家人一樣且你人的
真誠,大家非常感動滿意,回來…導
統一联盟…的念,到今天短短數日,
已有20位理念同的朋友,加入了我們
偵1卷第2
66頁
丙○○:臧處早
別後兩月,一切可好,記得有好消
息,請即時告之,以便同你同享此愉
悅,祝福你。
2023/12/12  07:35
孤独的小熊:好的
偵1卷第2
68頁
丙○○:昨天開盟員大會
2023/12/24  21:23
孤独的小熊:(讚讚讚,圖示)
偵1卷第2
72頁
(續上頁)
 
 
孤独的小熊:大家要齐心协力,争取
选举好结果
2023/12/24
丙○○:沒問題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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