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金簡,161,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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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文



指定辯護人 劉子豪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00、8706號;
112年度偵緝字第798、799、800、801、802、803、804、805、806、80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217、14078、14977、15568號;
113年度偵字第420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8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雅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雅文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轉匯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轉匯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10時5分前之某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以不詳方式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鄭雅文對3人以上有認識)於收取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轉匯一空。

嗣前揭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郭義隆、江秀閔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林振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徐有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高維麟、鄭秋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

黃子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洪天祿、簡國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朱亞太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黃秋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雅文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郭義隆、江秀閔、林振美、徐有田、高維麟、鄭秋容、黃子音、洪天祿、簡國華、朱亞太、黃秋香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黃美金、王永堂、許瑞麟、曾若涵、郭永發、邱冠翔、周獻竹、李明德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示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其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共19名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19名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1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自白減輕:查被告行為後有關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修正後之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內容,修正後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適用減輕其刑之要件顯較嚴苛,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⒊刑法第59條之適用: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減其刑,係以縱量處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者,為其前提要件。

本案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行騙者使用,便於行騙者快速將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受騙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導致本件被害之人數眾多,損失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70萬以上,佐以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仟元」,對照本案犯罪所造成之危害,並無法定刑過重之疑慮,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憾,是以辯護人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無理由。

⒋綜上,被告有前揭2種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㈣至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17、14078、14977、15568號;

113年度偵字第4203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曾因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61號判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8年1月3日判決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判決書1份(本院卷第305至307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明知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騙集團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之用,竟於前案緩刑期滿後,再度提供本案帳戶供不詳詐騙集團使用,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向本案共19名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致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達270萬以上,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本不宜寬貸;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林振美、徐有田、鄭秋容、黃子音、朱亞太、被害人許瑞麟、邱冠翔、周獻竹、王永堂等9人成立和解,且均已履行賠償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275頁)、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283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287頁)等件在卷可參,堪認被告已有悔意;

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罪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

被告經診斷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非特定型,邊緣性智能,反應較差、易衝動、判斷力不佳,107年9月評估報告全智商75,112年11月評估報告全智商74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本院卷第257頁),足認被告之智能偏低,並非聰慧狡詐之徒;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卷第193至19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本案沒有獲得利益(本院卷第193頁),另綜覽卷內資料,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從本案犯罪事實中獲取任何利益,故無從為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宣告或追徵。

㈡至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修言、錢鴻明、楊士逸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⒈ 郭義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郭義隆投資股票,致郭義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12日20時56分許 ⑵同日20時59分許 ⑶同日21時1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⒉ 江秀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江秀閔投資虛擬貨幣,致江秀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11時45分許 6萬元 ⒊ 黃美金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黃美金投資虛擬貨幣,致黃美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9時53分許 5萬元 ⒋ 林振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林振美投資股票、虛擬貨幣,致林振美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14時3分許 41萬4,000元 ⒌ 王永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王永堂投資股票,致王永堂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4日13時51分許 10萬元 ⒍ 徐有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徐有田投資虛擬貨幣,致徐有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10時4分許 50萬元 ⒎ 高維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高維麟投資虛擬貨幣、元宇宙,致高維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2日10時26分許 14萬元 ⒏ 鄭秋容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鄭秋容投資虛擬貨幣,致鄭秋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4日14時2分許 31萬元 ⒐ 黃子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黃子音投資加密貨幣,致黃子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11時5分許 17萬5,000元 ⒑ 洪天祿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洪天祿投資虛擬通貨,致洪天祿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2日12時17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39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⒒ 許瑞麟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許瑞麟投資虛擬通貨,致許瑞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9時17分許 5萬元 ⒓ 簡國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簡國華投資MAW貨幣,致簡國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10時30分許 3萬元 ⒔ 曾若涵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曾若涵投資虛擬通貨,致曾若涵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3日11時30分許 15萬元 ⒕ 郭永發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郭永發投資虛擬通貨,致郭永發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⑴111年12月15日9時34分許 ⑵同日9時36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⒖ 朱亞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朱亞太投資虛擬通貨,致朱亞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2日10時25分許 19萬元 ⒗ 邱冠翔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邱冠翔投資虛擬通貨,致邱冠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4日14時27分許 15萬元 ⒘ 黃秋香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黃秋香投資虛擬貨幣、元宇宙,致黃秋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4日12時22分許 1萬4,000元 ⒙ 周獻竹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周獻竹投資虛擬通貨,致周獻竹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2日12時17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52分許,應予更正) 6萬元 ⒚ 李明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鼓吹李明德投資虛擬貨幣,致李明德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12月15日10時54分許 3萬1,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之永豐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一卷第23至27頁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4日永豐商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9至14頁 3.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月10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三卷第15至35頁 4.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4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四卷第7至16頁 5.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1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六卷第15至26頁 6.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七卷第11至22頁 7.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月12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九卷第27至38頁 8.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月1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卷第14至23頁 9.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3月2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一卷第19至36頁 10.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2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二卷第43至54頁 11.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2月13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交易IP位址表 偵十一卷第65至75頁 12. 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61號刑事簡易判決 偵十三卷第81至85頁 13.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4月11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一卷第51至58頁 1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28日永豐商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雲端開戶及約定轉帳設定資料 偵二十三卷第31至36頁 15. 被告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 偵二十四卷第13至16頁 16.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1月17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二卷第26至32頁 1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3日永豐商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三卷第13至17頁 1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9日永豐商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警十四卷第41至47頁 19. 被告之112年11月6日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本院卷第143至146頁 20. 被告之112年12月4日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第197頁 21. (被證2)當舖借貸證明1份 本院卷第259至263頁 (被證3)債務協商通知書1份 本院卷第265頁 (被證4)輔助宣告聲請收據1份 本院卷第267頁 22. 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4、15、16、17號調解筆錄1份 本院卷第275至278頁 23. 被害人王永堂之陳報狀 本院卷第283頁 24. 本院113年4月11日公務電話紀錄 本院卷第287頁 25. 告訴人郭義隆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91至9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03至104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一卷第10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129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張 警一卷第13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137至149頁 26. 告訴人江秀閔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陳報單 警一卷第5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6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63頁 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73至7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77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一卷第81頁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一卷第6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69至71頁 27. 被害人黃美金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陳報單 警一卷第3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3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37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一卷第4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5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杉林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53頁 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警一卷第4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45至49頁 28. 告訴人林振美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二卷第17至18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偵二卷第19頁 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 偵二卷第2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偵二卷第23至35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二卷第3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二卷第39頁 29. 被害人王永堂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17至18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1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20頁 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警二卷第21至22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23至28頁 30. 告訴人徐有田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 警三卷第4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三卷第55至56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三卷第6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三卷第6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三卷第137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三卷第13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張 警三卷第69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三卷第75至129、146至156、158至162、172至182、192至195頁 31. 告訴人高維麟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四卷第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四卷第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四卷第29至30頁 告訴人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警四卷第31頁 永豐商業銀行原始憑證1張 警四卷第34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四卷第35至62頁 32. 告訴人鄭秋容相關: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五卷第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五卷第21至22頁 鄭秋容妹妹鄭秀貞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2張 警五卷第31至32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 警五卷第32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五卷第27至28、33至46頁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五卷第47頁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五卷第48頁 33. 告訴人黃子音相關: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六卷第4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六卷第47至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六卷第73至75頁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六卷第77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六卷第79頁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六卷第83頁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六卷第85頁 34. 告訴人洪天祿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七卷第23至2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七卷第2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七卷第35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七卷第45頁;
警十三卷第60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七卷第55至58頁;
警十三卷第61至9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七卷第5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七卷第6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三卷第47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三卷第49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十三卷第5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三卷第53頁 洪天祿出具之委託書 警十三卷第55頁 35. 被害人許瑞麟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八卷第8至1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八卷第2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八卷第29至30頁 36. 告訴人簡國華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九卷第19至2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九卷第23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九卷第25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九卷第3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九卷第4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九卷第43至49頁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翻拍照片1張 警九卷第47頁 37. 被害人曾若涵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15頁 被害人之第一銀行竹東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十一卷第17至23頁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 偵十一卷第31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偵十一卷第27至29頁 38. 被害人郭永發相關: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偵十一卷第43至4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十一卷第4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十一卷第49頁 39. 告訴人朱亞太相關: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 警十卷第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卷第8至9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卷第10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卷第11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卷第12頁 40. 被害人邱冠翔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一卷第69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一卷第75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十一卷第77至98頁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下載資料擷圖1張 警十一卷第108頁 41. 告訴人黃秋香相關: 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張 偵二十四卷第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偵二十四卷第23至24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格式表 偵二十四卷第2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二十四卷第27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偵二十四卷第2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二十四卷第31頁 42. 被害人周獻竹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陳報單 警十二卷第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二卷第10至1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二卷第15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 警十二卷第17頁 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份 警十二卷第18至2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十二卷第2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二卷第25頁 43. 被害人李明德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十四卷第49至50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十四卷第5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十四卷第53頁 台幣轉帳畫面擷圖1張 警十四卷第61頁 遭投資詐騙之內容、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警十四卷第63至104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十四卷第105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十四卷第107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陳報單 警十四卷第109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 警二卷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3. 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4. 警四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中市警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5. 警五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中市警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6. 警六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7. 警七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8. 警八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高市警林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9. 警九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10. 警十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11. 警十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12. 警十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13. 警十三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卷 14. 警十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15.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44號卷 16.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9號卷 17.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67號卷 18.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64號卷 19.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62號卷 20.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63號卷 21.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03號卷 22.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52號卷 23.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01號卷 24.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93號卷 25.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00號卷 26.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06號卷 27.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98號卷 28. 偵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99號卷 29. 偵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0號卷 30. 偵十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1號卷 31. 偵十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2號卷 32. 偵十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3號卷 33. 偵十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4號卷 34. 偵二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5號卷 35. 偵二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6號卷 36. 偵二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07號卷 37. 偵二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17號卷 38. 偵二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078號卷 39. 偵二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77號卷 40. 偵二十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568號卷 41. 偵二十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03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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