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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仲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21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62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8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仲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仲廷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摺、網銀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他人,該金融帳戶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及轉匯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轉匯後即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5日前某日某時許,聽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品辰」之人之指示,將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先申辦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功能,再於112年7月5日,將本案帳戶之存摺、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仟元至1萬元之代價,出租予「陳品辰」。
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或黃仲廷對3人已上有認知)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列方式,分別對如附表一各編號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列之時間,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後,即遭轉匯一空。
嗣因如附表一各編號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案經如附表一各編號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仲廷於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柯棫溦、汪玉婷、林雲峰、楊麗華、傅新鈞、雷允彰、范右詮、洪玉涵、劉政賢、賴亞君、劉錦屏、顏柏全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二所列之書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用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共12名告訴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12名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屬1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上開1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⒈幫助犯減輕: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本案無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按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否認幫助洗錢犯行(偵一卷第43頁),至本院準備程序中始坦承幫助洗錢犯行(本院卷第199頁),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㈣至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624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前於108年間,為謀取每月33,000元之租金報酬,竟提供其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予不詳詐騙集團使用,經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欺案外人李芳吟等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3年,然被告於緩刑期間,多次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報到,使該署觀護人無從對其執行保護管束,經本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裁判及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7至235頁),是以被告經歷前案之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理應知悉任意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之人,即有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洗錢等罪行,竟不知珍惜緩刑之恩典,於緩刑期間未遵守相關義務,更於本案再次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幫助他人向本案共12名告訴人詐欺取財,致渠等受有共計超過400萬元之財產損害,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不應寬貸;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佐以被告有竊盜、幫助詐欺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隱私不予揭露,詳本院卷第19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本件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定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敘明。
四、沒收:告訴人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固可認係本案位居正犯地位之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尚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或與正犯朋分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被告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獲有任何利益,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99頁),依卷存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因此獲有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書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⒈ 柯棫溦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柯棫溦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柯棫溦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8日 ①8時44分 ②8時46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⒉ 汪玉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30日9時11分許,透過臉書及LINE與汪玉婷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汪玉婷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至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8日 10時24分 30萬元 ⒊ 林雲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6日透過臉書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林雲峰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林雲峰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9日 ①9時4分 ②9時29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⒋ 楊麗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底透過臉書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楊麗華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楊麗華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9日9時1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7月20日9時59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58頁) 1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58萬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58頁) ⒌ 傅新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10日透過臉書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傅新鈞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傅新鈞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20日9時5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7月19日9時10分許,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58頁) 158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本院卷第158頁) ⒍ 雷允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在臉書社群網站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雷允彰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雷允彰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8日 8時45分 5萬元 ⒎ 范右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27日,透過臉書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范右詮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范右詮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至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8日 ①8時49分 ②8時50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⒏ 洪玉涵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23日透過LINE與洪玉涵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洪玉涵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8日 9時16分 20萬2000元 ⒐ 劉政賢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8日透過LINE與劉政賢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劉政賢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8日 9時43分 22萬元 ⒑ 賴亞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1日透過LINE與賴亞君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賴亞君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①112年7月18日 9時1分 ②112年7月19日 9時1分 ①15萬元 ②10萬元 ⒒ 劉錦屏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7日透過臉書與劉錦屏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劉錦屏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9日 8時52分 5萬元 ⒓ 顏柏全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9日透過在網路刊登之不實投資廣告與顏柏全取得聯繫後,對其騙稱:加入特定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下載指定之手機應用程式,再依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顏柏全陷於錯誤,依指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投資款轉入合庫銀行帳戶內。
112年7月19日 10時31分 13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112年8月28日合金屏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警一卷第190至194頁 2. 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偵一卷第9至11頁 3.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63號起訴書列印資料 偵一卷第17至20頁 4. 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書 本院卷第76之1至76之8頁 5. 告訴人柯棫溦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36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38至3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42頁 網路轉帳交易擷圖2張 警一卷第49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51至94頁 6. 告訴人汪玉婷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96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9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98至9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01頁 汪玉婷出具之委託書 警一卷第103頁 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張 警一卷第105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112至124頁 7. 告訴人林雲峰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 警一卷第12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129至130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13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13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35至136頁 網路轉帳交易擷圖2張 警一卷第144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137至142頁 8. 告訴人楊麗華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陳報單 警一卷第14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148至14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150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15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54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一卷第155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157至165頁 9. 告訴人傅新鈞相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 警一卷第174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一卷第175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一卷第176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一卷第177至17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一卷第181頁 傅新鈞出具之委託書 警一卷第182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一卷第186至189頁 10. 告訴人雷允彰相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44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4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46至4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5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52頁 網路轉帳畫面擷圖1張 警二卷第55頁 11. 告訴人范右詮相關: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59至60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61至62頁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擷圖2張 警二卷第65頁 資豐投資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擷圖2張 警二卷第66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67至78頁 12. 告訴人洪玉涵相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8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8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83至84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87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二卷第92頁 資豐投資有限公司現儲憑證收據擷圖4張 警二卷第93至95、97頁 13. 告訴人劉政賢相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9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100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101至102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105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106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二卷第107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108至111頁 14. 告訴人賴亞君相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114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11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116至11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120至121頁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二卷第122頁 網路轉帳畫面擷圖2張 警二卷第124、125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129至130頁 15. 告訴人劉錦屏相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二卷第133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13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135至136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139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140至143頁 網路轉帳畫面擷圖1張 警二卷第144頁 16. 告訴人顏柏全相關: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二卷第14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二卷第149至150頁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二卷第152頁 遭詐騙對話紀錄1份 警二卷第153至161頁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警二卷第166頁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2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3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11號卷 4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624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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