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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28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關天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842號、12581號、1676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關天鈞犯無正當理由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關天鈞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貸款無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7日、18日,陸續以便利商店店到店之方式,將其所申設之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花蓮合作社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員,並以LINE告知上開金融卡之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手法,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鄭存慈、陳渝婷、楊芷涵、宿寶文、李芯榆、李湘琴、劉芳嵐、陳怡蓁、李玟葶、李孟茹、陳貞均、李維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關天鈞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㈡證人即證人即告訴鄭存慈、陳渝婷、楊芷涵、宿寶文、李芯榆、李湘琴、劉芳嵐、陳怡蓁、李玟葶、李孟茹、陳貞均、李維芯等12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暨其等所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㈢附表二所示之書物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而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雖於偵查中自白其係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惟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自不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透過網路通訊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詳之人士後,未經查證對方要求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目的及用途是否合法正當,即率爾應允對方要求,提供本案4個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使用,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足以判斷提供帳戶予未曾謀面之陌生人士顯然有違常理,竟無正當理由,任意交付、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且同時提供多達4個金融帳戶,導致該等帳戶流入詐欺集團利用作為實施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並造成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共12人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受害金額合計新臺幣28萬9500元,金額尚非鉅大,被告迄今未賠償告訴人12人分文,致告訴人12人所受損害未獲填補,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終能於檢察官偵查中坦認犯行,暨考量其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手段、情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基於保護被告個人資料及隱私,爰不予公開,詳警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被告名下4個帳戶提款卡均未據扣案,又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告訴人12人匯入被告名下4個帳戶之款項均遭提領一空,無證據證明屬於被告所有,無從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所匯入之款項。另卷內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法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3項第2款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附表一:
編號 | 被害人 | 詐騙方式 | 入帳時間 | 金額 | 匯入帳戶 | 有無提出告訴 |
1 | 鄭恩慈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以暱稱「Doreen Chen」張貼販賣二手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1日11時7分許 | 9000元 | 上開臺中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2 | 陳渝婷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以暱稱「Chen Chen q」張貼販賣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0日11時27分許 | 1萬3000元 | 上開京城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3 | 楊芷涵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精品社團以暱稱「張慶賢」張貼販賣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0日14時40分許 | 3萬5000元 | 上開京城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112年6月20日14時42分許 | 5萬元 | |||||
4 | 宿寶文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保真社」社友發文下以暱稱「洪德德」張貼販賣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0日16時59分許 | 1萬4000元 | 上開臺中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5 | 李芯榆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全台二手精品買賣交流社團」以暱稱「Irene Peng」張貼販賣名牌皮夾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3日16時56分許 | 8500元 | 上開花蓮合作社帳戶 | 提出告訴 |
6 | 李湘琴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精品 買賣分享平臺」以暱稱「Pe Yun Lin」張貼販賣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4日15時14分許 | 1萬8000元 |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7 | 劉芳嵐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包、飾品、精品買賣」以暱稱「Pe Yun Lin」張貼販賣二手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4日16時15分許 | 1萬9000元 |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8 | 陳怡蓁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精品直購分享團」以暱稱「陳雅雅」張貼販賣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4日16時22分許 | 2萬2000元 |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9 | 李玟葶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包、飾品、精品買賣」以暱稱「Pe Yun Lin」張貼販賣二手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4日16時23分許 | 1萬9000元 |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10 | 李孟茹 | 某詐騙集團成員見被害人發文後以臉書暱稱「羅仕明」佯稱有名牌包要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0日19時39分許 | 2萬3000元 | 上開臺中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11 | 陳貞均 | 某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張淑枝」向被害人佯稱有包包要出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0日12時6分許 | 6萬元 | 上開京城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12 | 李維芯 |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社團「二手包包只賣真品」以暱稱「Pe Yun Lin」張貼販賣二手名牌包之訊息,被害人瀏覽後信以為真,於如右欄所示之時間,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出。 | 112年6月24日15時12分許 | 1萬8000元 | 上開華南銀行帳戶 | 提出告訴 |
附表二
編號 | 證據名稱 | 卷證內容 |
1. | 潮州分局書面告誡(潮警卷第11頁) | |
2. | 本案金流統整表(潮警卷第43頁) | |
3. | 關天鈞京城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潮警卷第49頁) | |
4. | 京城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表(潮警卷第50頁) | |
5. | 台中銀行台幣開戶資料(潮警卷第51頁) | |
6. | 台中銀行跨行轉帳交易明細(潮警卷第53頁) | |
7. | 台中銀行台幣交易明細(潮警卷第55頁) | |
8.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客戶往來明細資料(潮警卷第61頁) | |
9. | 華南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潮警卷第63至65頁) | |
10. | 陳渝婷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潮警卷第85至89頁) | |
11. | 陳渝婷網路匯款紀錄(潮警卷第89頁) | |
12. | 宿寶文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潮警卷第117至123頁) | |
13. | 宿寶文匯款明細(潮警卷第121頁) | |
14. | 李芯榆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潮警卷第143至159頁) | |
15. | 李芯榆之交易明細(潮警卷第159頁) | |
16. | 李湘琴之交易明細(潮警卷第179頁) | |
17. | 李湘琴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潮警卷第181至187頁) | |
18. | 劉芳嵐之交易紀錄(潮警卷第201頁) | |
19. | 劉芳嵐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潮警卷第205至207頁) | |
20. | 陳怡蓁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潮警卷第223至227頁) | |
21. | 陳怡蓁之交易紀錄(潮警卷第228頁) | |
22. | 三峽分局刑案報告書(偵16762卷第3至4頁) | |
23.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07.11 通清字第1120026986號函暨所附關天鈞華南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16762卷第19至23頁) | |
24. | 關天鈞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6762卷第21至23頁) | |
25. | 潮洲分局刑案報告書(偵12581卷第3至6頁) | |
26. | 李玟葶之匯款明細(偵12581卷第32頁) | |
27. | 李玟葶與詐騙集團之聊天紀錄截圖(偵12581卷第43至49頁) | |
28. | 關天鈞台中銀行台幣交易明細(偵12581卷第81頁) | |
29. | 李孟茹之匯款證明(偵12581卷第99頁) | |
30. | 李孟茹與詐騙集團之聊天紀錄截圖(偵12581卷第101至119頁) | |
31. | 關天鈞京城銀行交易明細(偵12581卷第140頁) | |
32. | 陳貞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偵12581卷第155、156頁) | |
33.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11842卷第3至4頁) | |
34. | 鄭恩慈匯款紀錄(偵11842卷第13頁) | |
35. | 鄭恩慈與詐騙集團之聊天紀錄截圖(偵11842卷第15至16頁) | |
36. | 被告之刑事答辯狀暨所附被證1至3(偵11842卷第75至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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