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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譚富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吳昭億
法官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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