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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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