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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1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政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8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799號、112年度偵字第11271號、112年度偵字第13375號、112年度偵字第13568號、112年度偵字第15228號、112年度偵字第1644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33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政和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8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等不法分子使用其帳戶。嗣該集團成員取得該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詐騙方式,向楊琇晴、李淑玲、邵娟、彭子峯、周士偉、吳見發、孫銘成等7人行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土銀帳戶內,並旋遭轉出,而掩飾上開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亦明。復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明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認罪證明確,於113年5月6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80號判決,論被告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並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惟被告早於原審判決前之113年4月6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2條、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洪綸謙移送併案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涂裕洪
法 官詹莉荺
法 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表:
編號 | 被害人 | 詐騙過程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新臺幣) | 警方或被害人提供之證據資料 | 案號 |
1 | 彭子峯(未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彭子峯謊稱:可加入泰聯APP,並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彭子峯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8日11時40分許 | 5萬元 | 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 112年度偵字第10799號 |
2 | 周士偉(未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周士偉謊稱:可加入益德富投APP,並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周士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9日9時46分許 | 30萬元 | 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 112年度偵字第11271號 |
3 | 楊琇晴(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楊琇晴謊稱:可加入泰聯APP,並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楊琇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8日14時46分許 | 20萬元 |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據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 | 112年度偵字第13375號 |
4 | 吳見發(未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見發謊稱:可協助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吳見發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9日10時7分許 | 50萬元 |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 112年度偵字第13568號 |
5 | 孫銘成(未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孫銘成謊稱:可加入益德富投APP,並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孫銘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8日9時40分許 | 5萬元 | 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 112年度偵字第15228號 |
112年5月8日9時40分許 | 5萬元 | |||||
112年5月8日9時44分許 | 5萬元 | |||||
112年5月8日9時45分許 | 5萬元 | |||||
6 | 李淑玲(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淑玲謊稱:可加入泰聯客服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云云,致李淑玲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8日10時13分許 | 10萬元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同上 |
112年5月8日10時14分許 | 10萬元 | |||||
7 | 邵娟(提告)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邵娟謊稱:可加入泰聯APP,並依指示投資獲利云云,致邵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 112年5月8日11時10分許 | 25萬元 |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對話紀錄截圖 | 112年度偵字第16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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