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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秦湘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523號、112年度偵字第15852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官潘郁涵
法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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