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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辰(原名:林心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0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0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8月27日1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5日10時30分宣判,因洗錢防制法等規定甫經修正生效,審酌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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