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金訴,174,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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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09號、113年度偵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家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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