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保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66、10033號、113年度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保成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保成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掩飾該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間之某日,由被告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印章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等物,交付予柯宗成(所涉犯罪,由本院另行審結),再由柯宗成交付給綽號「小魚」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使用本案帳戶;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帳戶,並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㈠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行騙者使用。
嗣該行騙者取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帳戶,旋遭提領一空等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49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2年2月10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前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卷第21、65至68頁)。
㈡比對前案與本案之情節,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時間均係於111年間,且被害人匯款時間相近,二案顯為同一案件,倘若成立犯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則檢察官就被告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前案繫屬後之113年3月7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6日屏檢錦儉112偵10033字第1139009802號函上收案戳章可查,應屬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情形,依前開法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表一(本案之詐騙方式及被害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1 李峻睿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某時,以交友軟體「paftor」與告訴人李峻睿加LINE好友,對其誆稱:投資黃金操作能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從自己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富邦銀行帳戶,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4月8日 20時58分、 5萬元 111年4月8日 21時3分、 5萬元 2 陳威任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某時,以愛尚購物網站、可開店為由,與告訴人陳威任加LINE好友,對其誆稱:買家投訴惡意不出貨,購戶平台需向其收取20萬保證金才能解凍系統回復使用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臨櫃匯款右欄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4月8日 14時38分、 30萬元 3 洪立騰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之某時,以IG誆稱要提供投資管道,要告訴人洪立騰下載KWSHOPSEA(線上購物平台)APP,要求其儲值現金作為點數,以作投資使用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從自己所有之郵局帳戶,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4月7日 12時34分、 5萬元 4 林易村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交友APP與告訴人林易村加LINE好友,對其誆稱:其得以TpShop購物網投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從自己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將右欄所示之金額,轉匯至本案帳戶內 111年4月7日 12時16分、 2萬2115元 111年4月8日、 29萬
附表二(前案之詐騙方式及告訴人):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1 朱桂芳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8日 14時14分、 3000元 2 黃惠如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6日 14時21分、 5萬元 3 陳秀麗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6日 9時、 3000元 4 林希德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8日 9時58分、 5萬元 5 林煌龍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8日 14時14分、 5萬元 6 亓辰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6日 15時30分、 5萬元 7 王翊宣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1年4月7日 18時8分、 1萬元 8 張麗卿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鼓吹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①111年4月8日 9時24分、 5萬元 ②111年4月8日 12時18分、 5萬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