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金訴,275,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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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庭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庭竹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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