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金訴,639,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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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39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清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清雄為賺取報酬,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海闊天空」之人(下稱「海闊天空」)、LINE通訊軟體帳號名稱「勿忘初心」之人(下稱「勿忘初心」)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海闊天空」於不詳時、地,偽造『兆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品公司」)』員工「劉清雄」之識別證圖案檔案及「兆品公司」存款憑證圖案檔案後,「海闊天空」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被告,再由被告將上述檔案列印出以偽造「兆品公司」員工「劉清雄」之識別證及「兆品公司」存款憑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則以如附表「詐騙方式及結果」欄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詐騙方式及結果」欄所示之時、地與被告會面;而被告嗣將所收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款項轉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特定詐欺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迨被告收受如附表編號2所示款項之際,旋遭執行盤查勤務之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9月5日死亡,有法務部○○○○○○○○113年9月5日屏所戒字第11302210020號函及所附國仁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謝慧中
法官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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