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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蕭阿每
被 告 林禹辰(原名:林心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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