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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謝昕縈
被 告 蔡竣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被告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然原告前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敘明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4號卷第60頁),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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