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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告黃姿瑋
被告黃媚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
法官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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