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附民,492,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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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92號
原告楊貴郎
被告楊文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書可稽,是此部分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
    法官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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