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附民,54,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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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告吳惠珠(住居所詳卷)
被告劉卓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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