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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告戴鵬哲
被告黃琮凱
黃俊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 林育賢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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