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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46號
原 告 代號BQ000-H112157號
被 告 甲○○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471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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