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林志謙 (年籍、住居址皆詳卷)
聲請人 陳冠州 (年籍、住居址皆詳卷)
相對人 陳弦莛 (年籍、住居址皆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69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337 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
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林育賢
書 記 官 王雅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志謙
聲 請 人 陳冠州
相 對 人 陳弦莛
調解委員 林明江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陳弦莛應給付聲請人林志謙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相對人陳弦莛應給付聲請人陳冠州拾伍萬元整。
㈡、給付方式:相對人陳弦莛應自113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0號前給付聲請人林志謙5000元,共分10期,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陳弦莛應自114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完畢為止,按月於每月10號前給付聲請人陳冠州5000元,共分30期,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㈢、上開給付金額應匯入聲請人林志謙、陳冠州指定之帳戶(帳號資料詳卷)。
㈣、聲請人林志謙、陳冠州同意就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337 號案件,給予被告陳弦莛獲得科處較輕刑罰之機會,暨拋棄其餘對相對人陳弦莛本件刑事案件之民事請求權,但不拋棄對於本件其餘詐欺共犯之民事請求權。
四、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議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林志謙
聲 請 人 陳冠州
相 對 人 陳弦莛
調解委員 林明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 記 官 王雅萱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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