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13,附民,795,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陳兆中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3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