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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告呂秀美
被告潘裕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
法官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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