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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書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豐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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