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89,重訴,27,200105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光宇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丙○○及乙○○均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同年三月十二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三人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正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盧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