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交易,219,2001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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