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
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昌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薛慧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