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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呂新發
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呂新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呂新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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