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易,1247,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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