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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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