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宋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李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