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訴,554,20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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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余德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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