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重訴,4,200105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錦芬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八年,並經其提起上訴中,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正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盧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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