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0,重訴,5,200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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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余德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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