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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
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昌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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