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八號
自 訴 人 李允誨
被 告 林津鋒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均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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