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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準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亡、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從事水電工程,有正當職業,家庭生活健全,婚姻美滿,育有二子,其素行又非不良,觀其前科紀錄,非對社會有重大或惡性之破壞情狀,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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