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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六四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九一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九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楊萬益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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