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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柯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葉祝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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