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法官林家聖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許瀞心
法 官 林家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