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3,簡,140,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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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偵字第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酒後僅因細故即恣意為恐嚇及毀損之犯行,目無尊長之態度惡劣,惟被害人於偵查中已表示原諒之意,且被告事後坦承犯行,所生危害尚屬輕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家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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