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93,自,6,2004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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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六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許,因肺癌等疾病,病逝於其原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一巷二二號之三住處內,此有同鄉衛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法務部戶役政查詢資料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林世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儷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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